校内各有关单位: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经2012年6月13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4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生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活动自律的准则,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考试考核、评优申报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大学的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吉林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吉林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吉林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遵循《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和《吉林大学章程》,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引文。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除资料汇编和工具书性质的作品外,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等原则,避免主观随意。
(四)注重学术质量,鼓励和提倡创造性成果的研究和突破,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五)在科研探索中,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不得虚报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六)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吉林大学考试纪律。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
(二)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用于自己的作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人或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其他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由于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他人。
(七)参加项目评审、论文答辩、评奖、职称评定等评定活动时,贿赂评审工作人员或收受参评人好处而导致评审结果受到影响。
(八)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我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教师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和本科生工作组,分别领导和协调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督促各学部和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受理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的举报,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术不端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须遵照《吉林大学教师学风建设工作细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细则》《吉林大学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适用主体中未列出的学校其他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