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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学习落实《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日期:2016/11/07 点击量:

校发〔2016〕17号

校内各单位:

近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大幅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风,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生态环境,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规范,中国科协等七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应加强道德自律,共同遵守“五不准”,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存在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要主动申请撤稿,坚决抵制“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

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教育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共同营造良好学风。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1. 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 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 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 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 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吉 林 大 学

2016 年1月8日